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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新规5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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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2689次
时入5月,又一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消防、防震减灾等多个方面。   新《防震减灾法》施行   自2009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防震减灾法》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于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社会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