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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招助保障房建设过资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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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6 1897次
日前,记者从财政部网站上获悉,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公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两部门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扩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   《通知》指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不得留资金缺口。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扩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要比上年明显增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将之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明确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口径   《通知》指出,为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更多地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小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要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创新财政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方式   《通知》指出,各地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进一步细化操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贴息年限等政策,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长效机制。   加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按月了解和通报本地区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要采取措施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工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争取做到按季度或按月发放,确保在当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发放到位。要按月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推动本地区按期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定期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   《通知》指出,为及时掌握各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认真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